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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司法院大法官十幾年來的努力,讓人欣見法治的陽光漸次透入監獄這個黑暗的角落!(圖/周宸亘記者攝)

傅柯的《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一書是關於監獄制度發展歷史的研究,他用「達米安案件」的描述,開始了他的《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一書。現代監獄制度開始形成,逐漸取代過去的酷刑,成為訓誡違法人們的拘禁場所。在《規訓與懲罰》中,傅柯討論18世紀以來的監獄制度產生過程。從1757年傳統社會中對罪犯殘忍地公開拷打與處決,到1840年代人道式的監獄制度形成。

相較於傳統公開針對犯人身體的懲治,現代社會則以較為人道且具有行為矯正功能的監獄制度代替傳統的懲罰。而傳統中國社會的懲罰系統則是以五刑為主。鞭作官刑、扑成教刑、金作贖刑、流(放)刑、賊(殛)刑,是為原始五刑;相較傳統懲罰系統的殘酷性格,近代繼受法時期的五刑: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與從刑(褫奪公權、沒收)都不以肉體懲罰為主要對象。

觀察監獄制度形成脈絡,東西方社會對於罪犯的權力施行,現代社會以人道且具有行為矯正功能的監獄制度來代替傳統公開對犯人身體的懲治。但是,也必須注意到傅柯在論述現代監獄制度形成的同時,監獄雖然早已存在,但其功能與目的完全不同,只有當社會運作原則改變之後,監獄制度才在社會功能上產生了全面性的轉變。身處當代,我們怎樣才能續向法治國「奇夢地」航行?怎樣做,讓監獄真正轉變為矯正(或修復)機構?

法律制度面而言,監獄受刑人的司法救濟是重要且極具關鍵,只可惜,我國現行法制及實務卻沒有足夠重視,無怪乎發生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暴露出獄政管理有重大瑕疵,乃至我國政府引渡英商林克穎回台服刑,英國法院以我國受刑人居住空間僅0.6坪,不符歐洲人權公約規定改判敗訴,才又被當頭棒喝,回眸張視監獄受刑人人權。trivago

監獄行刑人與監獄的關係,向來被視為特別權力關係,監獄行刑過程中有作業、教化、接見通訊等處遇措施;維持監獄秩序安全所採取的管理、戒護或懲罰措施,受刑人不服這些處遇或措施,早期僅得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提出申訴,不能尋求行政爭訟之救濟,更遑論充斥著不成文內規、個別指令、懲戒權濫用等情形。

司法院大法官十幾年來的努力,讓人欣見法治的陽光漸次透入監獄這個黑暗的角落!釋字第653、720號解釋給予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制度;釋字第677號解釋受刑人服刑期滿,延至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始行釋放規定違憲;釋字第681、691號解釋對於撤銷假釋之處分、不予假釋之決定,應有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機會;釋字第755、756號則允許受刑人通信自由等,均基於法治國原則揚棄舊有思維,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不因身分不同而予剝奪。近來有識法官也認受刑人保管金遭強制扣繳僅留千元之執行命令,不符合人道條件而予以撤銷。

他山之石,可攻錯。向來自許為人權發源地的法國,1990年代也曾認為「法官不問小事」內部秩序措施不能爭訟,但屢遭歐洲人權法院、國際監獄觀察組織指責監禁條件及相關措施違反人權,近十多年來,法國卻能夠蓄積為演進動力,由最高行政法院帶頭積極且正面回應,大規模摒棄落後並不合時宜的判例,進而帶動立法層面深化改革,不失為我國刻正面臨的問題借鏡。

李永然大律師、黃隆豐博士與李雯馨教誨師於中華人權協會期間常參訪各地監獄,長期關注受刑人人權議題,不遺餘力。開卷展讀三位合著之《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敘及監獄行刑現況與論述受刑人處遇及管理課題,可說是擲地有聲、一語中的,適足以回應並轉繹成為監獄受刑人人權改革動能,值得再三品讀。

▼《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敘及監獄行刑現況與論述受刑人處遇及管理課題,為受刑人人權及獄政改革發聲。

●連世昌,律師,中國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博士,中華民國人權協會終生會員,曾任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法律扶助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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